发布日期:2025-06-04
近日,横琴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4年度引领型企业认定和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对象为符合《扶持办法》有关要求且已于2024年度在合作区落实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申请时间:2025年6月2日-6月30日。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扶持办法》提出,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落户合作区(含首次认定)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给予一次性2亿元的扶持。
不过,从珠海市迁移至合作区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扶持。
引领型企业,享受这些扶持奖励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明确了引领型企业的不同类型
及引领型企业享有的经营扶持、
人员聘用扶持、贷款贴息扶持等奖励
奖励最高可达5000万
三类引领型企业
▍引领型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 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方向,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合作区,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② 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且在合作区的年度营业收入及经济贡献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引领型企业分类及要求
1、示范引领型企业
上一年度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
2、综合引领型企业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
3、成长引领型企业
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综合性优惠
符合条件的引领型企业及其聘用的员工享受《总体方案》中公布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优惠措施:
①. 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③.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经营扶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引领型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经营扶持:
1、运营扶持
对示范引领型企业、综合引领型企业和成长引领型企业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每年分别给予2000万元、600 万元和100万元的运营扶持。
2、营收增长奖励
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营收增长奖励:
①. 示范引领型企业以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②. 综合引领型企业以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 万元;
③. 成长引领型企业以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使用外资奖励
引领型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包括外国及港澳台投资,以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为准)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人员聘用扶持
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聘用员工人数超过企业往年聘用员工人数最高值的,每增加10人,给予15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人员聘用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贴息扶持
引领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日常经营的,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贴息扶持,若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30%予以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并购奖励
引领型企业并购合作区外企业,单个项目并购出资1亿元以上的,按该出资额的1%给予并购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 万元。
被并购企业需将注册地址迁移至合作区,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单个项目并购只能申请一次并购奖励。
办公用房扶持
对在合作区租赁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者研发的引领型企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及评估价。
引领型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或研发的,按购房款的20%给予补贴。
世界500强总部落户扶持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落户合作区(含首次认定)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给予一次性2亿元的扶持。从珠海市迁移至合作区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扶持。
(详情可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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